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 林明泉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 李鴻昌
李鴻坤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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