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成亦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全 代理人 林瑞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浲州營造工│京城商業銀│102年3月15日│132,500元│0000000│受款人:成│││程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亦隆企業有│││負責人:蕭│││││限公司(漚│││ 子芸 │││││ 汪國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