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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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53號
原 告 陳沁雅
被 告 廖周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