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救字第3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吳達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
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