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邱信妹 相對人 周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中關於「聲請人 楊邱信妹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邱信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