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信宏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8年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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