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61號聲請人 張宋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