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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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2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21號聲請人 楊文輝 (已歿)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