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5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55號聲請人 鄭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
7款、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
24條、刑法第1章第1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請人誤植為勒戒評估手冊)及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惟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據以為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亦未就此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