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5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5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54號聲請人 鄧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據111年度戒字第55號文書,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第24條、刑法第1章第
1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請人誤植為勒戒評估手冊)及司法院釋字第376號解釋,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上開文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