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許義昌 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柯尊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宥惠 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
二、又聲請人僅於聲請狀中稱「請求撤銷假扣押」、「本件為併案執行假扣押」,然其聲明並未明確指明究竟欲撤銷何假扣押裁定,亦未說明係被併入何假扣押案件中,致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欲撤銷之假扣押案件究竟為何?請聲請人就此部分為說明,並就更正正確之聲請聲明過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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