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163號聲請人 吳水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雋佑楊紘綻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楊雋佑即楊紘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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