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王凱琳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訴訟代理人 江孟蓁 被告盛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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