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英世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111年度岡簡字第4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聲明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266之5地號土地通行權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為其一年之權利價值,且以七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鄰地通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86元【計算式:申報地價3,840元×面積(5.33+94.08)平方公尺×4%×7年=106,8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06,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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