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洋昭發
陳民亮曾憲倫葉湯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洋昭發、陳民亮、曾憲倫、葉湯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洋昭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路○段○○○號)、陳民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路○段○○○號)、曾憲倫(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路○段○○○號)於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宣告葉湯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路○○○號4樓,)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洋昭發、陳民亮、曾憲倫等三人及相對人葉湯才分別於民國87年2月4日、91年3月15日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在案,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有尚生存之情形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及查詢結果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查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無結果、並有行政院衛生部中央健康署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函覆之無失蹤人投保及就醫紀錄及尚未尋獲失蹤人等件在卷可稽,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家催第27號、29號、30號、3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等為死亡之宣告,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洋昭發、陳民亮、曾憲倫自87年2月4日失蹤,計至94年2月3日為止,已屆滿七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洋昭發、陳民亮、曾憲倫等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又相對人葉湯才自91年3月15日失蹤,計至98年3月14日止,已屆滿七年,自應推定相對人葉湯才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