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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