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借據上清償期未屆至,請釋明聲請狀上所載事實。
㈡請補繳授信約定書、欠款明細表並釋明至收迄息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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