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請補繳欠款明細表並釋明至收迄息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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