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曾孟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法院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孟國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街○○○號3樓,其繼承人並已向該管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0年5月17日士院 景家宜 100年度司繼字第312號函等件在卷為憑。
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之住所,則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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