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志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99年度執保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志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志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之更正或補正,均詳如附表所示。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4月。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6號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編號67至69號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但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不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定其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0、21、
22、25、30、54、61、62、67、68、69號所示之罪,宣告刑逾有期徒刑6月,已不得易科罰金,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鄧志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月│├──────┼─────────┼─────────┼─────────┤│犯罪│(補充為)97年8月│(補充為)95年10月│(補充為)95年11月││日期│22日4時27分許│9日凌晨0時10分許│22日凌晨1時2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機關│第23360號│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年度案號││896、1663號│896、1663號│├───┬──┼─────────┼─────────┼─────────┤││法院│臺北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4936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1月5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4936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決│98年3月17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第2778號(編號1至│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以100年度聲更㈠字│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月│月│├──────┼─────────┼─────────┼─────────┤│犯罪│(補充為)95年11月│(補充為)95年11月│(補充為)95年12月││日期│30日凌晨4時許│30日凌晨4時許│1日凌晨0時33分許││││││├──────┼─────────┼─────────┼─────────┤│偵查(自訴)│(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機關│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年度案號│896、1663號│896、1663號│896、1663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決│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月│月│├──────┼─────────┼─────────┼─────────┤│犯罪│(補充為)95年12月│(補充為)95年12月│(補充為)95年12月││日期│1日凌晨1時許│1日凌晨2時許│1日上午6時許││││││├──────┼─────────┼─────────┼─────────┤│偵查(自訴)│(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機關│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年度案號│896、1663號│896、1663號│896、1663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決│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月│月│├──────┼─────────┼─────────┼─────────┤│犯罪│(補充為)95年12月│(補充為)96年2月│(補充為)96年2月││日期│下旬某日中午12時40│8日凌晨2時24分許│13日凌晨0時4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機關│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年度案號│896、1663號│896、1663號│896、1663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決│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月│月│├──────┼─────────┼─────────┼─────────┤│犯罪│(補充為)96年2月│(補充為)96年2月│(補充為)96年2月││日期│13日凌晨2時許│13日凌晨2時許│27日上午6時13分許││││││├──────┼─────────┼─────────┼─────────┤│偵查(自訴)│(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機關│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年度案號│896、1663號│896、1663號│896、1663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決│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有期徒刑9月減為4│有期徒刑9月減為4│││月│月15日│月15日│├──────┼─────────┼─────────┼─────────┤│犯罪│(補充為)96年2月│(補充為)96年2月│(補充為)96年2月││日期│27日夜間10時50分許│28日凌晨0時許│28日凌晨3時許││││││├──────┼─────────┼─────────┼─────────┤│偵查(自訴)│(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補充為)臺東地檢││機關│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96年度偵字第593、││年度案號│896、1663號│896、1663號│896、1663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日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判決│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字第2781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月15日│││├──────┼─────────┼─────────┼─────────┤│犯罪│(補充為)96年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8年2月││日期│28日凌晨1時45分許│15日4時50分許│3日凌晨3時40分許││││││├──────┼─────────┼─────────┼─────────┤│偵查(自訴)│(補充為)臺東地檢│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96年度偵字第593、│第3652號│第5401號││年度案號│896、1663號│││├───┬──┼─────────┼─────────┼─────────┤││法院│臺東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8年度易字第528號│98年度易字第1377號││││││││事實審├──┼─────────┼─────────┼─────────┤││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4月20日│98年10月14日│││日期││││├───┼──┼─────────┼─────────┼─────────┤││法院│臺東地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77號│98年度上易字第2391│98年度易字第1377號│││││號│││判決├──┼─────────┼─────────┼─────────┤││判決│98年7月30日│98年9月29日│98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781號(編號1│第6527號(編號1至│字第2834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以100年度聲更㈠字│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3月│(補充為)98年3月││日期│23日凌晨1時50分│11日凌晨1時10分許│11日凌晨1時5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3592號│第2243號│第2243號││年度案號││││├───┬──┼─────────┼─────────┼─────────┤││法院│士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766│98年度審易字第226│98年度審易字第2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766│98年度審易字第226│98年度審易字第226││││號│號│號││判決├──┼─────────┼─────────┼─────────┤││判決│98年11月16日│98年12月4日│98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助│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38號(編號1至│字第545號(編號1│字第545號(編號1│││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以100年度聲更㈠字│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1月││日期│15日凌晨3時30分許│15日凌晨2時10分許│15日凌晨2時35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13762號│第7575號│第7575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626號│98年度審易字第617│98年度審易字第617│││││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17日│98年12月29日│98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626號│98年度審易字第617│98年度審易字第617│││││號│號││判決├──┼─────────┼─────────┼─────────┤││判決│98年12月11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助│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72號(編號1至│字第810號(編號1│字第810號(編號1│││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以100年度聲更㈠字│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28│29│30│├──────┼─────────┼─────────┼─────────┤│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7年10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17日凌晨3時9分許│22日下午3時29分許│11日凌晨3時54分許││││││├──────┼─────────┼─────────┼─────────┤│偵查(自訴)│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7575號│第21494號│第28791號││年度案號││││├───┬──┼─────────┼─────────┼─────────┤││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617│98年度簡字第5160號│98年度易字第3410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9日│99年1月13日│99年1月15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617│98年度簡字第5160號│98年度易字第3410號││││號││││判決├──┼─────────┼─────────┼─────────┤││判決│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桃園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810號(編號1│第1912號(編號1至│字第707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以100年度聲更㈠字│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補充為)97年11月│(補充為)97年11月│(補充為)97年11月││日期│23日凌晨2時6分許│23日凌晨2時30分許│24日凌晨1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1日凌晨0時至1時│1日凌晨1時35分許│1日凌晨2時6分許│││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地院│中高地院│中高地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1日凌晨2時15分許│1日凌晨2時30分許│1日凌晨2時37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0│41│4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1日凌晨2時55分許│1日凌晨3時25分許│2日凌晨0時44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98年度上易字第1802│(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1818號(聲請書附│易字第1802、1818號│││││表誤載為98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更正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3│44│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2日凌晨1時15分許│2日凌晨1時35分許│2日凌晨4時22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98年度上易字第1802│(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6│47│4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1日凌晨1時39分許│2日凌晨3時許│2日凌晨3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9│50│5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3月││日期│2日凌晨4時25分│9日凌晨2時44分許│3日凌晨3時20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52│53│5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2月││日期│17日凌晨2時36分許│17日凌晨4時許│12日凌晨2時5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716號│第2716號│第2716號││年度案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補充為)98年度上││││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易字第1802、1818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桃園地檢99年度執保│││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助字第62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55│56│5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補充為)97年8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日期│20日凌晨5時許│5日凌晨2時許│5日凌晨3時18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6235號│第26235號│第2623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9年度上訴字第669│99年度上訴字第669│││││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8日│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9年度上訴字第669│99年度上訴字第669│││││號│號││判決├──┼─────────┼─────────┼─────────┤││判決│99年6月23日│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編號│58│59│6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7年12月│(補充為)98年2月││日期│5日凌晨3時某分│5日凌晨3時56分許│26日凌晨2時56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6235號│第26235號│第2623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669│99年度上訴字第669│99年度易字第166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99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669│99年度上訴字第669│99年度易字第1669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8月17日│99年8月17日│99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編號│61│62│63│├──────┼─────────┼─────────┼─────────┤│罪名│竊盜│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補充為)98年2月│(補充為)98年2月│(補充為)98年2月││日期│11日凌晨2時43分許│23日下午5時15分許│27日凌晨1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6235號│第26235號│第2623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9年度上訴字第669│98年度易字第1669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8日│98年8月17日│98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9年度上訴字第669│98年度易字第1669號│││││號│││判決├──┼─────────┼─────────┼─────────┤││判決│99年6月23日│99年9月6日│99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編號│64│65│6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補充為)98年2月│(補充為)98年3月│(補充為)98年3月││日期│27日凌晨3時25分許│4日凌晨2時30分許│4日凌晨3時15分││││││├──────┼─────────┼─────────┼─────────┤│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第26235號│第26235號│第2623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98年度易字第1669號││││││││判決├──┼─────────┼─────────┼─────────┤││判決│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第5708號(編號1至│││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6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編號│67│68│6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1月│(補充為)98年1月││日期│31日凌晨2時15分許│31日凌晨3時7分許│31日凌晨4時16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第8095號│第8095號│第809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91號│99年度易字第1191號│99年度易字第1191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15日│99年9月15日│99年9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461│99年度上易字第2461│99年度上易字第2461││││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保│臺北地檢99年度執保│臺北地檢99年度執保│││字第271號│字第271號│字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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