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潘韋霖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龍城 工程行即柯𦓻偉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