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 鄭宗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宗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