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程俊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本件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之同意書,其違約補償金額約款,需清晰可辨。
二、請 陳明 本件聲請人得主張補償款新臺幣4,600元之計算式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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