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8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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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8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8584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BANNARAKPHONCHA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實繳新臺幣伍佰元,請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甲○○○○○(BANNARAKPHONCHAI)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秀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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