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 陳朝枝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地址及聲請狀底簽章。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