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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