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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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380號
原 告 謝介人
訴訟代理人 李啓煌 律師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劉柏佑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4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