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其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本票件數為6張與所附之本票原本及證物欄所寫本票件數5張不符,請查明其請求之本票究為6張抑或5張,若有誤寫,請更正之;若為漏附,請補足漏附之本票原本,並於附表填寫該本票之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