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 歐芸均 被告 賴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賴俊維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另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而於同日未滿20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俊維為93年0月00日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8頁),於本件起訴時(111年6月6日)為未成年人,固應由行使其權利義務之 賴茂林 、 陳詠麗 為法定代理人。然賴俊維於112年1月1日已滿18歲,而已成年,則賴茂林、陳詠麗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而兩造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賴俊維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