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 徐惠珠
徐惠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 律師被告 徐建忠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複 代理人 徐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