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告 黃致瑋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紹汶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3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給付55,000元,復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具狀更正為14,500元,又於113年2月21日更正為3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