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0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告 王敏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呂雅惠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33,685元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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