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告 王敏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呂雅惠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33,685元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