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壹臺、IC電路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滿貫大亨機臺1臺、IC板1片及贓款新臺幣(下同)35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麗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94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上開案件所扣得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1臺、IC電路板1片及現金350元,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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