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晴天 即 劉惠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
5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港幣54,988元,而本件起訴日105年9
月26日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081元,故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4,406元(計算式:54,988元×4.081
元=224,4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