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胡柏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柏力犯如附表所示拾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柏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10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7至178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其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罪質及行為態樣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民國110年9月25日)稍有間隔外,附表編號2所示9罪之犯罪時間相近(111年6月10日至112年1月16日),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31年8月,已逾30年,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8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胡柏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④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⑥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⑦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⑧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⑨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①有期徒刑2年2月

  ②有期徒刑2年2月

  ③有期徒刑2年4月

  ④有期徒刑4年1月

  ⑤有期徒刑3年11月

  ⑥有期徒刑4年4月

  ⑦有期徒刑4年6月

  ⑧有期徒刑2年

  ⑨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9月25日

  ①111年6月10日

  ②111年7月20日

  ③111年8月12日

  ④111年10月10日

  ⑤111年10月13日

  ⑥111年12月19日

  ⑦111年12月26日

  ⑧111年11月間起

   至112年1月16日

  ⑨111年12月間某日

   及112年1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6889、13969號

112年度偵字第6889、139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3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3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061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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