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莊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建忠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11月3日報經台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8證他字第88號、登記簿第49冊第14頁第749號)。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屆第9次、第10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詳如附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莊建忠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0年7月18日第1屆第9次、100年8月12日第1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荷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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