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以法矯字第1000101383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月30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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