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480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