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昱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昱盛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昱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明知未得居住權人之同意,竟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影響告訴人之住宅有不受任何人侵入之權利,同時危害他人之住居安寧與隱私;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侵入住宅之時間久暫,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具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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