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補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即 王明文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明文與被上訴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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