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15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人民須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始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因叛亂罪被捕,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教育,於四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獲釋放。然法律規定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不得延長,扣除該三年期間,聲請覆議人計受非法覊押三百五十二天,因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請准以每日新台幣五千元折算之國家賠償。查聲請覆議人所涉之上開案件,並非受無罪判決確定,自不得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以聲請覆議人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聲請,雖有可議,但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吳昭瑩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