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
丁○○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第23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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