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1年6月8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7月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7月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51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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