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士杰 (兼為 蔡淑玲 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惠 (兼為蔡淑玲之承受訴訟人)

黃田靠 (兼為蔡淑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共同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雷家榛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77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36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