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64號
上訴人
黃玉惠 (兼為蔡淑玲之承受訴訟人)
黃田靠 (兼為蔡淑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共同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雷家榛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77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36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