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孫凡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113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以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71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孫凡晴前於㈠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㈡112年3月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㈢111年12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㈣112年4月16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4);㈤112年4月2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5);㈥112年2月16日、同年月27日犯竊盜罪(2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1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6);㈦111年10月8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7);㈧112年3月18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8);㈨111年11月30日、112年1月26日犯竊盜罪(4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15日(2罪)、4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經受刑人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9),嗣前揭㈠至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被告又於㈩112年3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0)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71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雖已於113年2月26日執行完畢,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四、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應在其範圍內為適當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法律之目的,及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者,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乃屬當然(最高法院100年度臺非字第19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以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後段定有明文。是考量受刑人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已逾拘役120日,惟不得逾拘役120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0所示之罪即宣告刑拘役10日,其總和為拘役130日,惟不得逾拘役120日之外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參酌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收受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表示任何意見等情,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04/14
112/03/06
111/12/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2/05/12
112/06/30
112/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28
112/08/01
112/08/2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9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04/16
112/04/22
112/02/16
112/02/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
112年度簡字第762號
判決日期
112/07/31
112/08/04
112/0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74號
112年度簡字第76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9
112/09/05
112/07/18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9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已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妨害公務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15日(2次)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10/08
112/03/18
111/11/30(3次)
112/0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2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12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02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判決日期
112/08/17
112/08/31
112/10/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02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9
112/09/27
112/10/17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9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已執畢)。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03/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6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
判決日期
113/0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25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