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法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96年10月30日│96年11月16日│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29日││日期│││││├───┼───────┼───────┼───────┼───────┤│偵查機│彰化地檢96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關年度│毒偵字第6157號│毒偵字第38、│毒偵字第38、│毒偵字第866號││及案號││166號│166號││├───┼───────┼───────┼───────┼───────┤│最後事│彰化地院97年度│彰化地院97年度│彰化地院97年度│彰化地院97年度││實審法│訴字第242號,│訴字第454、536│訴字第454、536│訴字第1066號,││院、案│97年2月13日│號,97年3月21│號,97年3月21│97年5月21日││號及判││日│日│││決日期│││││├───┼───────┼───────┼───────┼───────┤│判決確│97年3月3日│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97年6月1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