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10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