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8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李慶昌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0000000│97年10月29日││││限公司社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