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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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零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