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53號原告 華秀鳳 被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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